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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明与蔡常彬、深圳唯邦名品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民初1479号
案件名称陈志明与蔡常彬、深圳唯邦名品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志明;蔡常彬;深圳唯邦名品家居有限公司;成都(台资)先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479号原告:陈志明,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蔡常彬,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

被告:深圳唯邦名品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富路1006号航都大厦1472B。

法定代表人:蔡常彬。

被告:成都(台资)先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工业园区先驱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

原告陈志明与被告蔡常彬、深圳唯邦名品家居有限公司、成都(台资)先驱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44××××.X,专利名称:“沙发”)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于立案后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明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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