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7432号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
法定代表人:陈智诚,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爽爽,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宸,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妃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镇煌。
被告:广东金丝燕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
法定代表人:郑荣海,该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妃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金丝燕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