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10409号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千百度眼镜店,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西门街**> 经营者:陈庆仙,女,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千百度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