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1号 原告:倪龙,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北京新发地汽车交易市场旧车经营区****。
法定代表人:杨浩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倪龙与被告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倪龙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