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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外海杭州商城蔡林木百货商行、桐乡市华荣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654号
案件名称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外海杭州商城蔡林木百货商行、桐乡市华荣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海外海杭州商城蔡林木百货商行;桐乡市华荣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654号 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辉埠镇童家村(辉埠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玉瑶,袁铁峰,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外海杭州商城蔡林木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海外海杭州商城**9厅**)。

经营者:蔡林木。

被告:桐乡市华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洲泉镇工业区中小企业区**。

法定代表人:俞国庆。

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外海杭州商城蔡林木百货商行、桐乡市华荣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海外海杭州商城蔡林木百货商行、桐乡市华荣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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