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5099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董商务和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万佳利超市斑竹塘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佳兆业水岸新都******。
经营者:郑雄,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柱,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系长沙市雨花区人。
被告:长沙县星沙镇万佳利超市,,经营场所长沙县星沙镇街道办事处灰埠园梦大市场内经营者:郑雄,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柱,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系长沙市雨花区人。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万佳利超市斑竹塘店、长沙县星沙镇万佳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 婧人民陪审员 刘丽清人民陪审员 章海如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