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民初354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家佳惠超市,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乔官镇乔西村/div> 经营者:赵敏,女,汉族,1995年3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波,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川,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县家佳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