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307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倪玉群百货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陶禄路**。
经营者:倪玉群。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倪玉群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