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民初810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大盛镇万家乐门市,经营场所山东省安丘市大盛镇韩家庄村。
经营者:王立轻,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大盛镇万家乐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