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967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礼智信通信器材商行,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太和****。
经营者:韩建真,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礼智信通信器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