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214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南路英泰工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昌邑市石埠国勇手机店,地址山,地址山东省昌邑市石埠镇新兴路路东中国移动国勇手机店iv> 经营者:李国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石埠国勇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300元,本院退回人民币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