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922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K。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中源百货超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新市场**(平地华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2440605L17545130C。
经营者:黄志中。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中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标的10000元计算为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