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7民初17009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里大街**利惠公司。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代理人:吴宪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横岗区卡琳迪娜服饰商行,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安良社区安华路**div>经营者:苏晓兰。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慧君,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诉深圳市横岗区卡琳迪娜服饰商行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发送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