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8602民初100号之二 原告: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庄排路**。
法定代表人:周连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东亮,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宇,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裕华天祥村**/div> 法定代表人:彭义峥,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2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