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7民初16715号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蟠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美在昕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樟树布社区布沙路**捷泰物业**112。
经营者:杨琴凤。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岗区美在昕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发送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