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46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一屋****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水县恒远移动通讯器材销售部,经营场所徐水县宏兴中路**。
经营者:勾堪志。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水区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复兴中路城内北大街5号。
负责人:张东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峰,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徐水县恒远移动通讯器材销售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水区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