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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王美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3民初28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王美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王美华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3民初287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陈太路永兴工业区6-1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亚单,男,199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美华,女,197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以下简称精细化工厂)与被告王美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精细化工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亚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美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精细化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6609241号、第7792149号、第9881317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调查侵权行为所支出合理费用5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初创于1997年,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知名化妆品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008年起,在洗面奶、化妆水、乳液、面霜、面膜等不同种类化妆品使用水密码等标识,并于2010年3月28日获第6609241号“水密码及英文”组合商标专用权;

同年12月7日获得第7792149号“水密码及图”商标专用权;

2012年10月28日获得第9881317号“水密码”商标专用权。

2014年10月20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华妆品业商会推荐“水密码”为驰名商标;

2015年6月5日“水密码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水密码”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广东著名商标”。

原告为推广上述商标(品牌)投入了大量广宣成本,以各种形式在各种媒体上投放大量广告。

水密码系列产品已有共计2万多个销售网点,在国内化妆品行业销售额名列前茅。

2016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化妆品店大量销售带有原告“水密码”商标标识的眼霜、保湿乳、精华液等产品,对原告市场造成严重影响。

原告投诉至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该局于2016年9月12日对被告化妆品店进行了查处,获取了大量侵权证据,同年10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

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因其销售的上述侵权产品未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原告的商誉和品牌知名度造成了负面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王美华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工商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强制措施决定书;

扣押清单。

2、被告产品照片。

3、原告产品照片。

4、第6609241号、7792149号、9881317号商标注册证。

5、中华工商联推荐函及广州市市政府官网驰名商标公布截图,驰名商标认定批复。

上述证据拟证明原告具有商标专用权,且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原告有权主张其权利。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初创于1997年,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知名化妆品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经营的“水密码”系列化妆品经多年的品牌推广和广告投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誊度。

2010年3月28日,其“水密码及watre’sPassword”文字及英文组合获得第6609241号商标注册证,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波、香料、洗面奶、上光剂、化妆品等;

2010年10月28日,其“水密码”文字商标获得第9881317号商标注册证,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去霜品、化妆剂;

美容用面膜等;

2012年12月7日,其“水密码及图”商标获得第7792149号商标注册证,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洗发液、洗面奶、化妆品、去斑霜等。

2015年6月5日,其“水密码及图”注册商标被列为广州市驰名商标保护名单;

2015年6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商标驰字(2015)85号文,认定“水密码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6年9月12日,根据原告投诉,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被告位于临沂小商品城北区15号楼1309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立案调查,查明被告购进6D水密码密致凝润补水眼霜60支,进价4.5元/支,拟出售价格为6.5元/支;

6D水密码密水凝赋采保湿乳100支,进价5元/支,拟出售价格为6元/支;

6D卢斯温泉水精华40瓶,进价5元/瓶,拟出售价格为6元/瓶;

6D阿尔卑斯山泉水精华100瓶,进价5元/瓶,拟出售价格为6.5元/瓶,非法经营1880元的事实。

上述水密码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注“水密码汕头市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字样。

同日,该局对被告经销的上述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16年10月7日,该局核发临工商处(2016)3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作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密码化妆品5箱:6D水密码密致凝润补水眼霜60支、6D水密码密水凝赋采保湿乳100支、6D卢斯温泉水精华40瓶、6D阿尔卑斯山泉水精华100瓶。

2、罚款3000,上缴国库。

另,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告个人信息为:王美华,女,38岁,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55号41号楼3单元102室,经营地址;

临沂小商品城北区15号楼1309号,身份证号码:,经营范围:日用化妆品洗涤用品。

本院认为,原告精细化工厂依法取得第6609241号、第7792149号、第988131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将该注册商标用于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系列产品中,并在生产经营中以其较高的产品质量和广泛持久的宣传,取得了相关公众的认可,其产品及注册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内容,能够证实被告销售了外包装上标注有“水密码”字样的化妆品,其行为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该被控侵权产品为原告公司生产。

因该被控产品既非原告生产销售,也非授权汕头市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被控侵权产品为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

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权所获收益,或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的具体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院综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的范围、持续的时间和主观方面过错的程度,原告企业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包括调查、取证、提起诉讼等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律师代理费等因素酌情确定。

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其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

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美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第988131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王美华赔偿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经济损失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1187元,由被告王美华负担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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