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14999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穷,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咏仪,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咏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