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刑终17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辉,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常宁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常宁市(身份情况系自报)。
因本案于2018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粤0111刑初205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秦某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条形码打印机、电脑主机各1台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刹车片、商标标识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秦某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秦某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秦某辉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某辉撤回上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刑初20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