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2民初655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明敏文具玩具店,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岗前西路27号首层。
经营者:姚见允,男,193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萍,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该经营者儿媳。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宇谋,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该经营者儿子。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明敏文具玩具店(经营者姚见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