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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马坡可心百货商店、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民终152号
案件名称微山县马坡可心百货商店、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微山县马坡可心百货商店;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民终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微山县马坡可心百货商店。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马坡镇马坡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XF。

经营者:马昌德(曾用名马秀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佰玲,女,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系马昌德配偶,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强,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微山县马坡可心百货商店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1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微山县马坡可心百货商店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微山县马坡可心百货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微山县马坡可心百货商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上诉人微山县马坡可心百货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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