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刑初162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锡枝,男,1970年8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
因本案于2018年4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峰,广东泓业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8)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锡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4日、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耀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锡枝及辩护人张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开始,被告人罗锡枝雇请陈某(已起诉)等人,在中山市东凤镇东罟村其经营的无名加工厂内,未经“Colgate”“Signal”“FLUOCARIL”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假冒上述商标的牙膏,并存放在中山市东升镇同乐社区福龙街一巷2号及2号之一的仓库内。
2016年8月5日,公安机关与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对上述无名加工厂进行检查,在工厂内缴获假冒“Colgate”商标的牙膏47支(25ML)及机器、原料、牙膏管、包装盒、包装箱一批;
随后,公安机关在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同乐社区福龙街1巷2号首层的仓库内缴获假冒“Colgate”商标的牙膏57600支(100ML)、假冒“Signal”商标的牙膏2016支(100ML)、假冒“FLUOCARIL”商标的牙膏288支(100ML)以及牙膏管、包装盒、包装箱一批。
中山市东凤镇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牙膏价值334725.5元。
2017年8月开始,被告人罗锡枝又雇请陈某等人,以被告人罗锡枝经营的位于中山市阜沙镇阜沙村的无名加工厂为据点,明知罗某2枝未经“Colgate”“Signal”“FLUOCARIL”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牙膏,并存放于中山市东升镇福龙二街14号第一卡旁的仓库内。
2017年11月1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加工厂内将陈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假冒“Signal”商标的牙膏10800支(125ML)及、机器、原料、牙膏管、包装盒、包装箱一批;
随后,公安人员又在上述仓库内缴获假冒“Colgate”商标的牙膏25920支(其中100ML11520支,25ML14400支)、假冒“Signal”商标的牙膏47904支(其中125ML5568支,25ML42336支)、假冒“FLUOCARIL”商标的牙膏6048支(125ML)及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牙膏盒、原料、机器一批。
中山市阜沙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认定上述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牙膏价值为1575096元。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罗锡枝向公安机关自首,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841651.9元。
经核实,阜价认字(2017)10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假冒“Colgate”商标100ML牙膏鉴定价格是4.9元/支,而被害单位出具的零售价格是4.3元/支,认定假冒“Colgate”商标25ML牙膏鉴定价格是3.5元/支,而被害单位出具的零售价格是2.9元/支;
东凤价认(2018)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假冒“Colgate”商标100ML的牙膏鉴定价格是5元/支,而被害单位出具的零售价格是4.7元/支,假冒“FLUOCARIL”商标100ML的牙膏鉴定价格是50元/支,而被害单位出具的零售价格是7.8元/支。
又查,商标注册号为第289971号“FLUOCARIL”商标的权利人是法国古某实验室,该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
商标注册号为第1128400号“Signal”商标的权利人是联合利华有限公司,该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
商标注册号为第3803826号“Colgate”商标的权利人是高露洁-棕榄公司,该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
上述三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牙膏。
将扣押的侵权产品上使用的“Colgate”“Signal”“FLUOCARIL”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进行比对,均相同。
上述权利人声明,未授权被告人罗锡枝生产、销售标有“Colgate”“Signal”“FLUOCARIL”商标的产品;
在中山市东升镇同乐社区福龙街一巷2号及2号之一的仓库内、阜沙镇阜沙村的无名加工厂、东升镇福龙二街14号第一卡旁的仓库内查获的标有上述注册商标的牙膏均为假冒产品。
以上事实,被告人罗锡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案件移送材料、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未授权证明、鉴定报告、价格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材料、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书、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材料、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无委托生产证明、价格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材料、抓获经过、搜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办案说明、中山市东凤镇价格认证中心及中山市阜沙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手机通话清单、同案犯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冯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温某1、罗某1、周某1的证言、被告人罗锡枝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被告人罗锡枝及辩护人所提本案的鉴定价格不合理的意见,经查,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牙膏未标明销售价格,被告人罗锡枝及同案犯陈某均称涉案的假冒牙膏未曾销售,不能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依法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价格鉴定部门受公安机关委托,通过市场调查并结合被害单位提供的有关价格证明等资料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计算侵权产品的价值,以此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应予采信,但部分鉴定价格高于被害单位出具的零售价格,根据有利于被害人的原则,本院采纳较低的价格,认定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841651.9元,故对辩护人所提应当以1元/支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罗锡枝辩护人所提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
对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锡枝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罗锡枝在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根据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罗锡枝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锡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罗锡枝及辩护人所提辩解意见,经上述分析,有理部分予以采纳,无理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锡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
罚金已缴纳五千元,剩余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假冒“Colgate”“Signal”“FLUOCARIL”商标的牙膏、牙膏管、包装盒、包装箱及机器、原料,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