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3343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鑫恒泰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港陶瓷建材城市场********。
经营者:黄德财。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白江区鑫恒泰卫浴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白江区鑫恒泰卫浴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