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11681号之一原告:南昌市樱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润门住宅********。
法定代表人:邓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芝如,广东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柏泉电器厂,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区玉峰路**之一v>主要负责人:贺义利,总经理。
被告:贺义利,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玲玲,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欣,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昌市樱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柏泉电器厂、贺义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原告南昌市樱花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南昌市樱花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樱花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南昌市樱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