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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樱花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凤镇柏泉电器厂、贺义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72民初11681号之一
案件名称南昌市樱花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凤镇柏泉电器厂、贺义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昌市樱花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柏泉电器厂;贺义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11681号之一原告:南昌市樱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润门住宅********。

法定代表人:邓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芝如,广东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柏泉电器厂,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区玉峰路**之一v>主要负责人:贺义利,总经理。

被告:贺义利,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玲玲,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欣,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昌市樱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柏泉电器厂、贺义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原告南昌市樱花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南昌市樱花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樱花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南昌市樱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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