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88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富伦,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杨年生日用品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南江路****2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9。
经营者:杨年生,男,汉族,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杨年生日用品店(经营者:杨年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杨年生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杨年生日用品店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杨年生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3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