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初106号申请人: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住所地美国佛罗里达州32837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
法定代表人:TaylorJ.Ross,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仟百汇工艺品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福寿街******,经营者张敢峰。
申请人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仟百汇工艺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仟百汇工艺品商行支付宝账号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价值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仟百汇工艺品商行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