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513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斌,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同裕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世纪阳光花园橙阳苑1栋102。
经营者:王玲,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同裕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19年2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