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4628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佳欣,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民治王氏美一家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民治第一工业区17栋10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王俊。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800元,本院退回人民币1775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