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泉州钰满福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虎邱镇金榜村新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林永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泉州钰满福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满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0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钰满福公司上诉称,钰满福公司的住所地在泉州市安溪县,请求本案移送至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钰满福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泉州市安溪县,但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
钰满福公司有关本案应移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钰满福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原审裁定驳回钰满福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艳 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 二〇一九年二月××日 法官助理陈美婷 书记员江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