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02民初11777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湾仔亲亲宝母婴店,经营场所:珠海市香洲区湾仔红棉中路21号G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4WQJP06M。
经营者:黄玉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湾仔亲亲宝母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