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3371号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葵涌葵昌路26-38号豪华工业大厦9楼A03室,公司编号768612。
法定代表人:園田康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缘来皮具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盘古中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0P。
投资人:李一生。
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缘来皮具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缘来皮具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与被告已经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缘来皮具商行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缘来皮具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