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1民初1725号原告: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武进东大道555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男。
被告:常州丰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8-1号1535室。
法定代表人:周范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于蓝,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全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民营二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侯冰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鹏,北京市中伦文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甜甜,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丰安机电有限公司、常州全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50元,由原告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