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19)浙0110执恢535号 : 本院于2019年03月28日立案执行的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建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
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 留等措施;
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措施后仍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 的,将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