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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令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执恢535号
案件名称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令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19)浙0110执恢535号 : 本院于2019年03月28日立案执行的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建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

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 留等措施;

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措施后仍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 的,将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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