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837号 原告:陈晓林,女,汉族,1987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峰,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暮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目华北路**第****。
法定代表人:潘洁。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晓林与被告上海暮羽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陈晓林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晓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0元,由原告陈晓林负担。
原告陈晓林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