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初984号原告:郑州宏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
被告:吴森。
被告:李柯。
原告郑州宏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与被告洛阳梵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梵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宏伟公司以洛阳樊玥公司已注销为由,变更被告为原洛阳梵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森与原洛阳梵玥公司股东李珂。
原告宏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侵犯原告第14类“仟姿佰魅”珠宝商标,注册号13917138商标专用权;
2.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98万元;3.被告向原告提供其在经营过程中在支付宝和微商平台注册的真实身份信息资料,以便查询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获利流水账目等;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申请的第14类“仟姿佰魅”珠宝商标,注册号13917138,于2015年03月07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商品第14类,银制工艺品;
珠宝首饰;
玉雕首饰:装饰品(宝石);
项链(首饰);
手镯(首饰);
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
首饰盒;
手表。
原告在商标总局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和取得商标证书期间,在微博,微店,淘宝网,QQ都有发布广告宣传和推广,产品面世、印制包装盒、吊牌,投入不少资金和精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告享有此类别商标专用权。
经查询被告方在2017年06月07日向国家商标总局递交的第14类“仟姿佰韵”珠宝商标申请书,商标总局在2018年04月05日驳回了被告的商标申请,该商标已失效,被告在明知商标已驳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此商标品牌,存在主观故意,明知故犯,已对原告造成商标侵权,在原告于2018年11月底偶然发现被告的公众号后,才知道被告对原告商标侵权了,被告方在微商等网络平台大肆销售“仟姿佰韵”珠宝,并获得巨额利润,原告立即联系被告,告知他们已经侵权了让其立即停止使用,被告各种推诿,说原告如果有何问题可以去走程序,鉴于上述情况,原告向洛阳市涧西区工商局和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商标处、微商平台分别递交了被告商标侵权的投诉,洛阳市润西区工商局和微商平台都给原告回复,已经责令被告进行整改,并且已经把被告微店关店,在多方介入的情况下直到2019年元旦过后被告才停止侵权。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洛阳市,原告宏伟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二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辖区内,故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