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9480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许虹烟糖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许虹。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许虹烟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琛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