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民初9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涛,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东县灿灿名烟名酒店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南街。
经营者:文成爱。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衡东县灿灿名烟名酒店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及诉讼权利。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