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521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敏,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黄金湾商店,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供销路**际经营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供销路14-6、新刘庄社区服务中心对面(门头:黄金湾商店)。
经营者:孙青良,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黄金湾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