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650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谢明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红星农场潘宅**。
经营者:谢明。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谢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