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92民初130号 原告:沈阳市兰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兴华北街**(1409)。
法定代表人:王朝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雷,男,1980年4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铁**。
被告:田利,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沈阳市兰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利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兰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兰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兰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沈阳市兰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