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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甜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516号
案件名称彭甜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甜甜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1刑初516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甜甜,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出生地为江西省抚州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甜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浩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甜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5月起,被告人彭甜甜租赁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飞鹅西路10号401房作为仓库,储存并通过手机微信销售假冒“LOUISVUITTON”、“GIVENCHY”注册商标的手袋。

同年10月31日16时许,民警在上址附近抓获彭甜甜,随后在上址查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300个、假冒“GIVENCHY”注册商标的手袋70个及iPhone6plus手机1部。

经审查计算、鉴定,上述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300个、假冒“GIVENCHY”注册商标的手袋70个共价值人民币1119115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甜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彭甜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彭甜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彭甜甜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彭甜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

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起,被告人彭甜甜租赁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飞鹅西路10号401房作为仓库,储存并通过手机微信销售假冒“LOUISVUITTON”、“GIVENCHY”注册商标的手袋。

2018年10月31日16时许,民警在上址附近抓获彭甜甜,随后在上址查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300个、假冒“GIVENCHY”注册商标的手袋70个及iPhone6plus手机1部。

经审查计算、鉴定,上述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300个、假冒“GIVENCHY”注册商标的手袋70个共价值人民币111911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仓库钥匙、作案工具手机照片,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鉴定书、鉴定报告、委托书等书证,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彭甜甜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甜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甜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彭甜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彭甜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甜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 二、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300个、假冒“GIVENCHY”注册商标的手袋70个及作案工具iPhone6plus1台等(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云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曾佩雯 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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