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3506号 原告:王德树,男,1975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川,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圣洛歌家具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弘阳****3036/3037/**。
经营者:杨晓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申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浦六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正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弘阳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陶良贵。
原告王德树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圣洛歌家具销售中心、南京申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弘阳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
2019年3月9日,原告王德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王德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德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德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