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087号 原告: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官南永工业路****(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陈润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仁平,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仁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