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754号原告:史改云,女,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喜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胡宗义。
原告史改云诉被告广州喜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史改云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本案赔偿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同日,史改云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史改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改云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史改云负担。
史改云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