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5464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中街37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2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鑫隆嘉源超市,地址,山东省平度市云山镇康德路58号。
经营者:李永欣。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度市鑫隆嘉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新峰人民陪审员 王双吉人民陪审员 吴淑娟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琳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