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654号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唯文路**。
法定代表人:沈根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铭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法定代表人:毕国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2019年3月18日,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