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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梓丰物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2296撤回上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终2296号
案件名称莱芜市梓丰物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2296撤回上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莱芜市梓丰物资有限公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终2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市梓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景奉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东,莱芜莱城汶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上诉人莱芜市梓丰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现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8)鲁1202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莱芜市梓丰物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对(2018)鲁1202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达成和解。

上诉人莱芜市梓丰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莱芜市梓丰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莱芜市梓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诉人莱芜市梓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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