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02执849号之一申请人: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住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胡成良,机构代码:13236991-8。
被执行人:盐城市杰尼工贸有限公司,住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表人:张龙春,机构代码:MA1MEMLC-7。
被执行人:刘来凤,女性,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刘迎春,女性,1997年7月12日出生,住盐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杰尼工贸有限公司、刘来凤、刘迎春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杰尼工贸有限公司、刘来凤、刘迎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51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盐城市杰尼工贸有限公司、刘来凤、刘迎春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9)苏0902执849号案对被执行人盐城市杰尼工贸有限公司、刘来凤、刘迎春的财产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