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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枣庄市薛城区宏鑫洗化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15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枣庄市薛城区宏鑫洗化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宏鑫洗化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150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市薛城区宏鑫洗化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龙潭巷,经营者王清泉。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薛城区宏鑫洗化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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