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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茶叶协会与长沙市雨花区莲菀茶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1674号
案件名称信阳市茶叶协会与长沙市雨花区莲菀茶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长沙市雨花区莲菀茶叶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1674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莲菀茶叶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火焰市场********。

经营者:章海滨,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平,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碧晴,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莲菀茶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因达成和解,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信阳市茶叶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魏立宇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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